【导语】劳动合同心得体会怎么写好?本文精选了5篇优秀的劳动合同心得体会范文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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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劳动合同法培训心得体会
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和与系统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交流,让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会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培训交流,也让我对新法颁布实施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现结合有关资料和目前企业现状,谈几点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纵观《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尽管其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但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也就是“保护弱者”意识。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这就对工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尊重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企业目前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逐渐的、有步骤的推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要维护好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当前,我认为,尤其要坐到以下两点:1、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为有效管理奠定基础。 2、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
二、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且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学习中注意到,新《劳动合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我们的个别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人员流动大、合同种类多的特点,相应的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短,变更频繁,甚至个别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多的特点。这就加大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难度,一方面我们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行业特点,做到为企业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鉴于此,我认为这有四点值得我们注意:
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
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是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是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签订的次数。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处处体现着对劳动者的保护。这在第一部分第二点“新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已有所提及,这里重点谈谈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类:一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即时解除。在“即时解除”时,除列示了即时解除的法定理由外,还明确了即时解除的法律义务,要求在解除时须说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是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先应告知工会,否则,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没履行通知义务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是预告解除。在预告解除中,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时间、经济赔偿金等做了具体的要求。四是经济性裁员。
上述四类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确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的义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也更为明确。
通过参加这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学习,我注意到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了。无疑,这对企业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规避用工风险、尊重员工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规避企业用工方面的风险。
面对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趋势,特别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们切实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但同时由于各单位存在各种实际情况,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全面的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会方面的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严谨、到位,各项工会工作的开展要依法合规,要通过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劳动合同法培训
【第2篇】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新变化
(一)解除过错员工
1、《劳动合同法》新增加解除过错员工的条件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③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的;
2、以兼职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的:证明兼职情形影响工作,或者证明提出过要求改正,拒不改正。
3、对策研讨:
1.合理运用之情权,在招聘流程增加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例如在应聘登记表中增加信息内容:是否从事兼职、是否有病史等等;
2.处理违纪员工的前提: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个原则,单位很容易陷入被动;
3.注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运用
4.必须通知工会
(二)解除无过错员工
1、解除条件:劳动能力欠缺/工作能力不足/情势变更/出现法定裁员情形
2、解除形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裁员新规定
1、裁员规模要求: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合同终止之新变化
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后果
违法终止的理解:
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情形,单位作合同期满不签订合同;
②、劳动合同期满,出现6种不能终止条件,单位终止了合同。
后果: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单位必须恢复履行;
2.劳动者要求不继续履行的,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倍
对策研讨:
协商了解,优先考虑;
单方决定,慎之又慎。
终止后双方责任:
劳动者责任:办理工作交接;
单位责任:支付终止补偿金、办理退工。
对策研讨:重新设计续签劳动合同的流程,增加对续签的员工提前发出续签通知的流程;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情况:
三、补偿金标准的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
普通工资(低于三倍市平均工资)
高薪(高于三倍市平均工资)
合法解除
1个月本人平均工资×工龄
3倍市平均工资×工龄;且最多支付12个月
违法解除
合法情形正常经济补偿金的2倍
合法情形正常经济补偿金的2倍
逾期支付
额外支付赔偿金的50%~100%
额外支付赔偿金的50%~100%
建议:解除劳动关系最好以“协商解除、员工自动离职解除”为好。
四、劳务派遣的新变化
1、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制约:略;
2、用工单位的义务:
①执行国家标准,提供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④对在刚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需的培训;
3、对策研讨:
a、查看派遣单位的资质;
b、查看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等;
c、对劳务派遣作目的重新评估。
过渡期企业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1、理清目前的劳动关系;
2、规章的重建;
3、招聘录用的制度和流程的更新;
4、绩效评估的修订完善,薪酬管理注重同工同酬;
5、修订劳动合同版本;
6、留任制度的改进,和谐劳动关系;
7、用工方式的重新选择和运用;
8、招退工流程的规范和调整。
最重要的工作:跟踪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
【第3篇】劳动合同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______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这个法规出台后,给了劳动者极大的保障,更好的调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让劳动者能更好地为为老板服务,企业服务,为国家服务。
【第4篇】优秀范文: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旧法的变化及应对
目录
劳动合同订立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新变化――――――2
试用期的变化―――――――――――――――――3
无固定期合同的变化――――――――――――――4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变化―――――――――――――5
工资报酬工资支付的变化――――――――――――6
违约金规定的变化―――――――――――――――6
竞业限制的新变化―――――――――――――――7
职工解除合同的从宽规定――――――――――――7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新变化―――――――――――8
合同终止之新变化―――――――――――――――9
补偿金标准的变化―――――――――――――――9
劳务派遣的新变化―――――――――――――――10
过渡期企业应该做好哪些准备――――――――――10
2 劳动合同订立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订立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订立期限要求:用工之前;
或用工之日,即劳动关系确立之日;
或最长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
3 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想试用后再签;
认为临时工、短工不需要签订;
工作疏忽,漏签;
员工故意不签。
4 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
事实劳动关系持续时间
劳动者待遇
一个月内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执行;无集合合同的,同工同酬;
一年内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报酬,即n×2
一年以上无合同劳动者
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报酬,即n×2
5 答疑:
疑问一: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做好证明,证明员工不愿意签,例如发通知×年×月×日前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6 对策研讨
7 规范录用流程:用工前先签劳动合同;
8 劳动合同中运动“顺延”的条款;
9 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统一所有员工签约期限,例如每月的1日;
10 出现事实劳动关系及时补签合同;
11 合同到期及时终止或者续签;
12 禁止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上班;时刻注意合同快到期的员工的病事假;
13 区分工作交接手续与退工手续;
14 过渡期及时清理现有劳动关系。
15 试用期的变化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1 试用期期限的限制
合同年限: 3个月―――――1年―――――――3年以上―――――――
试用期 1个月 2个月 6个月
2 试用期次数的限制: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试用期工资的限制: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约定工资的80%
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0 试用期合同解除的限制: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11 违反的后果:(即多约定使试用期)
①约定无效;②责令改正;③赔偿:劳动者月工资×已经履行的试用期
12 对策研讨:
1 注重招聘录用的风险控制、细化;(即明确录用条件、细化岗位说明书)
2 灵活运用不同3 的用工形式;
4 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本单位劳动合同5 的试用期
三、无固定期合同的变化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5篇】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______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这个法规出台后,给了劳动者极大的保障,更好的调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让劳动者能更好地为为老板服务,企业服务,为国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