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学习人民警察心得体会怎么写好?本文精选了3篇优秀的学习人民警察心得体会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习人民警察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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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
时间匆匆,一转眼,一周的时间就过去了,我们在这一周的培训里,对监狱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过去我对监狱的认识多半是自己的想象与猜测,虽然毕业于警校,但是对监狱并没有真正的接触。在培训的这一周时间里,我们深刻认识与了解了我们监狱有别于其他工作的特点,了解了监狱的工作特性与现状,从许多老民警身上学习了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听他们分享了他们的工作心得。我们了解到了奋斗在一线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伟大与不容易。我们所要面对的,有些是迷失了人生道路的人,有些是心理扭曲、仇恨社会的人,有些更是穷凶极恶的人。而我们的工作,就是严格而又文明的管理,防止罪犯逃脱、非正常死亡;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罪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其弃恶从善、回归社会是我们的基本职责。而要做到这些,就要求我们必须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对执行职务所需的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知识等。这对我们的只是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与政治素养。
通过这一周的学习,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新录用的民警,我们距离一个合格警察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往后的工作中,我会做到多思考、多学习,为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民警打好基础,多向老民警学习,勇于实践,服从领导。从手边眼前的事情做起,认真做到以下几点:1、头脑清醒、信念坚定;2、虚心好学、不断进取;3、谦虚谨慎、低调踏实;4、爱岗敬业、默默奉献;5、知法懂法、依法办事;6、做好准备、迎接挑战。努力做一个信念坚定的人、做一个勤于学习的人、做一个踏实肯干的人、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做一个积极进取的人、做一个善于合作的人!在未来的工作与生活中,我会不断充实自己、不断挑战自己,努力让自己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实现我的人生价值!
【第2篇】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
时间匆匆,一转眼,一周的时间就过去了,我们在这一周的培训里,对监狱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过去我对监狱的认识多半是自己的想象与猜测,虽然毕业于警校,但是对监狱并没有真正的接触。在培训的这一周时间里,我们深刻认识与了解了我们监狱有别于其他工作的特点,了解了监狱的工作特性与现状,从许多老民警身上学习了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听他们分享了他们的工作心得。我们了解到了奋斗在一线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伟大与不容易。我们所要面对的,有些是迷失了人生道路的人,有些是心理扭曲、仇恨社会的人,有些更是穷凶极恶的人。而我们的工作,就是严格而又文明的管理,防止罪犯逃脱、非正常死亡;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罪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其弃恶从善、回归社会是我们的基本职责。而要做到这些,就要求我们必须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对执行职务所需的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知识等。这对我们的只是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与政治素养。
通过这一周的学习,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新录用的民警,我们距离一个合格警察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往后的工作中,我会做到多思考、多学习,为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民警打好基础,多向老民警学习,勇于实践,服从领导。从手边眼前的事情做起,认真做到以下几点:1、头脑清醒、信念坚定;2、虚心好学、不断进取;3、谦虚谨慎、低调踏实;4、爱岗敬业、默默奉献;5、知法懂法、依法办事;6、做好准备、迎接挑战。努力做一个信念坚定的人、做一个勤于学习的人、做一个踏实肯干的人、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做一个积极进取的人、做一个善于合作的人!在未来的工作与生活中,我会不断充实自己、不断挑战自己,努力让自己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实现我的人生价值!
【第3篇】深入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学习心得
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