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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不作为心得体会(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22-07-12 19:52:04 查看人数:42

【导语】干部不作为心得体会怎么写好?本文精选了5篇优秀的不作为干部心得体会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干部不作为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干部不作为心得体会

【第1篇】2022年治理干部不作为与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

《2022年治理干部不作为与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是好的范文,觉得有用就收藏了,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如何提高执政能力,如今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热门话题。检验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很大程度上要看其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具体点讲,要看他们行政如何作为。

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决定》中提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本领不大”;“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影响党的执政成效的问题,是导致执政能力不高的重要原因。决定提出的这些问题,针对性强,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对照检查。

实践中,群众对领导干部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不作为。一些领导干部既有权力,也有能力,但该管的不管。现实中碰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党和国家都有政策规定,但他们就是怕惹麻烦,怕干砸了影响政治前途,所以能躲的就躲,能推的就推。有些干部明明知道有些群众生活很困难,急需政府关心帮助,但他们就是漠不关心,视而不见。这里面有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方法落后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不愿作为、不想作为。

其二,行政乱作为。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范文写作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这里既有干部执政的能力和水平问题,也有干部个人的品德问题。比如,不是依法办事,不把手中的权力用到为人民服务上,而是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甚至以权谋私,走向****。

责任,重于泰山。这源于使命感,也应属于最基本的职业精神,可是因为少数党员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件仍屡有发生。

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能不能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这其中包括领导干部自己是否守法,其行政作为是否在宪法和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能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是否从根本上尊重和服从人民群众的意志,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很显然,领导干部行政作为与不作为,对执政成效影响很大,群众感受深刻。在其位不谋其政,固然有问题;滥用权力,违法行政,有时候比不作为的危害还要大。

在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上,《决定》特别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事实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依法执政来体现。因此,行政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把依法执政的问题解决好了,我们所提倡的“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实现党的执政宗旨”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执政能力的提高才能真正实现。

治理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遏制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思想汇报专题应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方略,其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关键是监督检查,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必须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权威。要确保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二、完善立法,减少法律冲突,拓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治理领域和渠道。其一,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方式和时效;其二,应对行政主体的设臵、行政职能,行政领导的职责予以立法,对一些特殊行政主体和特殊岗位职责也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于一些需数个行政机关共同履职的,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或明确职能交叉时各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或重叠;其三,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惩治力度,第一心得范文网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增加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后果;其四,应修改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还应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不作为的受理范围,规定对行政复议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被动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与主动检查,主动办案相结合,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作为与乱作为的法律救济空白,而且可以敦促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一部分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纠纷。

三、积极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城市试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而且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其具体做法是,将数个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交由一个行政机关办理,如成立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行使,这样可以避免某些工作重叠、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四、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范文top100完善公务员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的意识。使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要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对勤于政事,依法行政,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此作为干部任用、升迁的重要依据。形成一个 “能者上;庸者下;劣者罚”的行政执法环境。

2022年治理干部不作为与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

【第2篇】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优化发展环境中的重要职能作用,推动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全省发展整体环境持续优化,我省于近日出台司法行政系统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要求,以对龙江全面振兴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东北地区环境建设的重要批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坚持提高行政效能与改进作风相结合、严格行政问责与鼓励干事创业相协调、整治发展环境与优化发展环境相统一,紧密联系司法行政系统环境建设实际,重点整治法律服务行业、监狱戒毒和社区矫正执法领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存在的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强化规则意识和服务理念,努力营造公平公正、文明服务、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方案确定重点整治任务,要重拳整治法律服务行业服务不优、刁难勒卡问题。严肃查找和治理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办事,服务承诺是否落实到位;法律服务窗口单位是否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在办理群众和涉企法律服务事务时,是否存在推脱躲挡、欺蒙群众、吃拿卡要等问题;收费项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收取赞助等问题。律师行业是否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费不办案、办案不尽责等问题;公证行业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办证、办人情证、假证、错证等问题;司法鉴定行业是否存在鉴定标准不统一、内部管理不规范、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等问题;法律援助中心(所)是否存在专款不专用、搞选择性援助、办案敷衍应付等问题;基层司法所是否存在漠视群众矛盾化解诉求,对安置帮教对象歧视、不管不问等问题。

同时,要深入整治监狱戒毒和社区矫正等执法领域违规执法、不公不廉问题。严肃查找和治理狱(所)干警教育管理是否到位,“六条禁令”、“六个一律”落实是否到位,是否仍然存在打骂、体罚、侮辱、虐待罪犯和戒毒学员的现象,对涉及的违纪干警是否严肃追责;干警是否存在执法不公不廉,徇私枉法,发生监管失职、场所失序等问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环节,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造假、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等问题。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虚管等问题。同时,要严肃整治机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懒政怠政问题。突出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20xx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第3篇】2022年干部不作为心得体会范文

干部不作为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已经成为阻碍改革发展的严重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不作为的表现与原因

干部不作为问题由来已久,形式多样。有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应当制定的政策不制定,应当落实的工作不落实,有的遇到顺风顺水、有名有利的事就干,遇到矛盾多、阻力大、得罪人的事则刻意回避、推诿扯皮。当前,一些地方非法违法开采和盗采国家土地、矿产资源事件案件,违法排放和污染环境、乱砍乱伐破坏生态事件案件,非法违法建设事件案件,制假售假事件案件,黑恶势力欺行霸市、打人伤人事件案件之所以得不到查处,重要的原因在于那里的干部不敢作为、不愿作为,法律制度在那里被打折扣。一些地方干部不作为的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干部特别是担任各级行政管理职责、行政执法职责、司法职责的领导干部不作为,不仅坐失改革发展稳定良机,使党和国家的事业遭受严重损失,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不信任,而且会助长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坐大成势,好人难以做好事,坏人得不到及时有效惩罚,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公平正义。干部不作为问题凸显,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些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在集体领导、集体担责、暴风雨式推进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开展工作,对在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在更加注重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并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强化政务公开和群众监督、公众参与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开展工作缺乏经验和理性思考,需要一个调整期。

一些领导干部对为什么当官、为谁当官等基本问题指导思想不明确,对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问责的现代执政理念理解不深。表现在工作上就是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伤和气,宁可不工作、宁可牺牲公平与效率也不触及矛盾,更遑论冲破既得利益藩篱和体制机制障碍了。

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三门干部”(家门、校门、机关门)缺乏群众工作经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强,遇事不会处理、不敢处理、不愿处理,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少数地方官场生态环境不好,“圈子”文化盛行,既得利益势力猖獗,“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严重,导致一些干部不想干事、不愿干事、不能干事。

一些领域和行业法律制度不健全、市场规则不明确,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不具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事故、征地拆迁等领域群体事件发生,特别是在主要领导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创收数额的迫使下,一些人误打误撞触犯渎职犯罪,导致后来者、旁观者不敢做事,并由此产生放大效应。

一些领导干部自身不正,在阳光政务和群众监督面前胆怯、腿软,生怕干工作得罪人引发群众旧事重提、旧病重犯,引火烧身或者拔出萝卜带出泥,因而找各种借口不愿意干工作、不敢冲破既得利益的羁绊。凡此种种,都是与干部作为人民公仆所承担的责任与使命不相一致,因而也是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认真解决的。

不作为是渎职类型的腐败

权力因公共需要而生,为公共需要服务。权力的天然属性要求权力承担者——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有胜任这个工作的能力,又要有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意识和勇气。舍此,权力将失去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就是异化、就是腐败。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职务不作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第400条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等,都包含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惩罚性规定。

法律之所以将职务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进行惩罚,是因为国家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系统各要素联动和有效运转是系统整体目标实现的保证。在这个系统中,每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一个要素,都承担有相应的职责,实现系统目标是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只有每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任务,才能确保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实践反复证明,哪里干部不作为,哪里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那里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盛行、社会治安混乱、制假售假泛滥、群体事件增多。

当今中国,已然步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既面临发展机遇,也面对挑战,改革发展稳定的形势更加复杂。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迫切要求担负国家治理职责的每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牢记自己的使命,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决不能、也不允许因怕得罪人、怕丢官帽子、怕出现失误失败而束手束脚、无所作为,更不允许徇私情私利、害怕群众监督、掩盖过去的违法违纪甚至犯罪问题而拖延改革发展、畏惧改革发展、阻碍改革发展。对因不作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治。那种把干部不作为归结为反腐败和执行“八项规定”的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上,只有深入反腐败、严明纪律作风,才能为那些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提供风清气正的环境,才更有利于干部作为。

不作为也可构成渎职罪

渎职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滥作为型渎职,通常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另一种是不作为型渎职,通常表现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行为,导致某种不应当出现的危害后果出现,或者使应当避免的危害后果没有避免,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作为构成渎职罪的基本要件,一是行为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规定的作为义务,如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等。二是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如行为人明知法律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故意瞒报不报;又如行为人明知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项目资金被骗,轻信通过私人感化可以使犯罪分子退回资金,不愿报案、不敢报案,导致损失越来越大。三是由于不作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四是不作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五是不作为者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用消极不作为的态度规避可能发生的失误和责任追究与枉顾法律制度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同样为法律所不能容许,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同样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干部不作为心得体会范文

【第4篇】治理干部不作为与乱作为心得体会

如何提高执政能力,如今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热门话题。 检验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很大程度上要看其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具体点讲,要看他们行政如何作为。

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决定》中提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本领不大”;“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影响党的执政成效的问题,是导致执政能力不高的重要原因。决定提出的这些问题,针对性强,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对照检查。

实践中,群众对领导干部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不作为。一些领导干部既有权力,也有能力,但该管的不管。现实中碰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党和国家都有政策规定,但他们就是怕惹麻烦,怕干砸了影响政治前途,所以能躲的就躲,能推的就推。有些干部明明知道有些群众生活很困难,急需政府关心帮助,但他们就是漠不关心,视而不见。这里面有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方法落后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不愿作为、不想作为。

其二,行政乱作为。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这里既有干部执政的能力和水平问题,也有干部个人的品德问题。比如,不是依法办事,不把手中的权力用到为人民服务上,而是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甚至以权谋私,走向腐败。

责任,重于泰山。这源于使命感,也应属于最基本的职业精神,可是因为少数党员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件仍屡有发生。

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能不能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这其中包括领导干部自己是否守法,其行政作为是否在宪法和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能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是否从根本上尊重和服从人民群众的意志,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很显然,领导干部行政作为与不作为,对执政成效影响很大,群众感受深刻。在其位不谋其政,固然有问题;滥用权力,违法行政,有时候比不作为的危害还要大。

在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上,《决定》特别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事实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依法执政来体现。因此,行政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把依法执政的问题解决好了,我们所提倡的“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实现党的执政宗旨”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执政能力的提高才能真正实现。

治理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遏制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应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方略,其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关键是监督检查,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必须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权威。要确保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二、完善立法,减少法律冲突,拓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治理领域和渠道。其一,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方式和时效;其二,应对行政主体的设臵、行政职能,行政领导的职责予以立法,对一些特殊行政主体和特殊岗位职责也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于一些需数个行政机关共同履职的,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或明确职能交叉时各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或重叠;其三,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惩治力度,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增加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后果;其四,应修改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还应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不作为的受理范围,规定对行政复议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被动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与主动检查,主动办案相结合,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作为与乱作为的法律救济空白,而且可以敦促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一部分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纠纷。

三、积极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城市试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而且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其具体做法是,将数个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交由一个行政机关办理,如成立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行使,这样可以避免某些工作重叠、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四、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的意识。使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要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对勤于政事,依法行政,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此作为干部任用、升迁的重要依据。形成一个 “能者上;庸者下;劣者罚”的行政执法环境。

治理干部不作为与乱作为心得体会

【第5篇】干部不作为心得体会

干部不作为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已经成为阻碍改革发展的严重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不作为的表现与原因

干部不作为问题由来已久,形式多样。有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应当制定的政策不制定,应当落实的工作不落实,有的遇到顺风顺水、有名有利的事就干,遇到矛盾多、阻力大、得罪人的事则刻意回避、推诿扯皮。当前,一些地方非法违法开采和盗采国家土地、矿产资源事件案件,违法排放和污染环境、乱砍乱伐破坏生态事件案件,非法违法建设事件案件,制假售假事件案件,黑恶势力欺行霸市、打人伤人事件案件之所以得不到查处,重要的原因在于那里的干部不敢作为、不愿作为,法律制度在那里被打折扣。一些地方干部不作为的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干部特别是担任各级行政管理职责、行政执法职责、司法职责的领导干部不作为,不仅坐失改革发展稳定良机,使党和国家的事业遭受严重损失,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不信任,而且会助长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坐大成势,好人难以做好事,坏人得不到及时有效惩罚,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公平正义。干部不作为问题凸显,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些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在集体领导、集体担责、暴风雨式推进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开展工作,对在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在更加注重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并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强化政务公开和群众监督、公众参与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开展工作缺乏经验和理性思考,需要一个调整期。

一些领导干部对为什么当官、为谁当官等基本问题指导思想不明确,对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问责的现代执政理念理解不深。表现在工作上就是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伤和气,宁可不工作、宁可牺牲公平与效率也不触及矛盾,更遑论冲破既得利益藩篱和体制机制障碍了。

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三门干部”(家门、校门、机关门)缺乏群众工作经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强,遇事不会处理、不敢处理、不愿处理,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少数地方官场生态环境不好,“圈子”文化盛行,既得利益势力猖獗,“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严重,导致一些干部不想干事、不愿干事、不能干事。

一些领域和行业法律制度不健全、市场规则不明确,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不具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事故、征地拆迁等领域群体事件发生,特别是在主要领导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创收数额的迫使下,一些人误打误撞触犯渎职犯罪,导致后来者、旁观者不敢做事,并由此产生放大效应。

一些领导干部自身不正,在阳光政务和群众监督面前胆怯、腿软,生怕干工作得罪人引发群众旧事重提、旧病重犯,引火烧身或者拔出萝卜带出泥,因而找各种借口不愿意干工作、不敢冲破既得利益的羁绊。凡此种种,都是与干部作为人民公仆所承担的责任与使命不相一致,因而也是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认真解决的。

不作为是渎职类型的腐败

权力因公共需要而生,为公共需要服务。权力的天然属性要求权力承担者——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有胜任这个工作的能力,又要有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意识和勇气。舍此,权力将失去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就是异化、就是腐败。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职务不作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第400条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等,都包含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惩罚性规定。

法律之所以将职务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进行惩罚,是因为国家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系统各要素联动和有效运转是系统整体目标实现的保证。在这个系统中,每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一个要素,都承担有相应的职责,实现系统目标是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只有每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任务,才能确保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实践反复证明,哪里干部不作为,哪里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那里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盛行、社会治安混乱、制假售假泛滥、群体事件增多。

当今中国,已然步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既面临发展机遇,也面对挑战,改革发展稳定的形势更加复杂。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迫切要求担负国家治理职责的每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牢记自己的使命,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决不能、也不允许因怕得罪人、怕丢官帽子、怕出现失误失败而束手束脚、无所作为,更不允许徇私情私利、害怕群众监督、掩盖过去的违法违纪甚至犯罪问题而拖延改革发展、畏惧改革发展、阻碍改革发展。对因不作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治。那种把干部不作为归结为反腐败和执行“八项规定”的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上,只有深入反腐败、严明纪律作风,才能为那些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提供风清气正的环境,才更有利于干部作为。

不作为也可构成渎职罪

渎职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滥作为型渎职,通常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另一种是不作为型渎职,通常表现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行为,导致某种不应当出现的危害后果出现,或者使应当避免的危害后果没有避免,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作为构成渎职罪的基本要件,一是行为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规定的作为义务,如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等。二是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如行为人明知法律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故意瞒报不报;又如行为人明知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项目资金被骗,轻信通过私人感化可以使犯罪分子退回资金,不愿报案、不敢报案,导致损失越来越大。三是由于不作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四是不作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五是不作为者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用消极不作为的态度规避可能发生的失误和责任追究与枉顾法律制度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同样为法律所不能容许,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同样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心得体会范例参考

干部不作为心得体会

干部不作为心得体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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